防火分區和層數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0-09-08 09:11:38
摘要:5.3.1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
5.3.1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注:
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5.3.2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6.5.3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不宜采用側式防火卷簾;
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14102的規定。
5.3.3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5.3.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5.3.5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隔后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2、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確需設置防風雨蓬時,防風雨蓬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6.4.13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隔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6.0㎡;
2、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小間距不應小于4m;
4、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走道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0m;
3、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4、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4、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6.2.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單、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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