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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抗震設計中常見問題

發布時間2020-09-09 0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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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論抗震設計中常見問題1 存在問題 (1)缺乏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或資料不全。有的在擴初設計階段還缺建筑場地巖土工程的勘察資料,有的在擴初設計會審之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有的在規劃設計或方案設計會審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無巖土工程勘察資料,設計缺少了必要的依據。 &nbs

  論抗震設計中常見問題

1  存在問題

    (1)缺乏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或資料不全。有的在擴初設計階段還缺建筑場地巖土工程的勘察資料,有的在擴初設計會審之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有的在規劃設計或方案設計會審后就直接進入了施工圖設計。無巖土工程勘察資料,設計缺少了必要的依據。

    (2)結構的平面布置。外形不規則、不對稱、凹凸變化尺度大、形心質心偏心大,同一結構單元內,結構平面形狀和剛度不均勻不對稱,平面長度過長等。

    (3)一個結構單元內采用兩種不同的結構受力體系。如一半采用砌體承重,而另一半或局部采用全框架承重或排架承重;底框磚房中一半為底框,而另一半為磚墻落地承重[這種情況常發現在平面縱軸與街道軸線相交的住宅,其底層為商店,設計成一半為底框磚房(有的為二層底框),而另一半為磚墻落地自承,造成平面剛度和豎向剛度二者都產生突變,對抗震十分不利]。

    (4)底框磚房超高超層。如1996年,對在杭設計單位作的一次專題普查,發現有69幢底框磚房超高超層。新項目亦普遍存在此現象,1999年某地塊住宅竣工交付使用驗收中發現有三幢底框磚房超高超層,甚至有超三層的。

    (5)抗震設防標準掌握不當。有一些項目擅自提高了設防標準,按照《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95)》劃分應屬六度設防的,但設計中提高了一度按七度設防,提高了建筑抗震設防標準,將會增加工程投資;有的項目嚴格應按七度采取抗震措施的,但設計中又按六度設防,減低了抗震設防標準,不利抗震。

    (6)結構的豎向布置。在高層建筑中,豎向體型有過大的外挑和內收,立面收進部分的尺寸比值B1/B不滿足≥0.75的要求。

    (7)抗震構造柱布置不當。如外墻轉角處,大廳四角未設構造柱或構造柱不成對設置;以構造柱代替磚墻承重;山墻與縱墻交接處不設抗震構造柱;過多設置抗震構造柱等。

    (8)框架結構砌體填充墻抗震構造措施不到位。砌體外圍護墻砌筑在框架柱外又沒有設置抗震構造柱,框架間砌體填充墻高度長度超過規范規定要求又沒有采取相應構造措施。

    (9)結構其他問題。有的底層無橫向落地抗震墻,全部為框支或落地墻間距超長;有的僅北側縱墻落地,南側全為柱子,造成南北剛度不均;有的底層作汽車庫,設計時橫墻都落地,但縱墻不落地,變成了縱向框支;還有的底框和內框砌體住宅采用大空間靈活隔斷設計,其中幾乎很少有縱墻。不少地方都采用鋼筋混凝土內柱來承重以代替磚墻承重,實際上將磚混結構 演變為內框架結構,這比底框磚房還不利,因內框磚房的層數、總高度控制比底框磚房更嚴,因此存在著嚴重抗震隱患。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情況并未引起目前大多數結構工程師的重視。

    (10)平面布局的剛度不均??拐鹪O計要求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規正、對稱,建筑的質量分布和剛度變化宜均勻,否則應考慮其不利影響。但有的平面設計存在嚴重的不對稱:一邊進深 大,一邊進深??;一邊設計大開間,一邊為小房間;一邊墻落地承重,一邊又為柱承重。平面形狀采用L、π形不規則平面等,造成了縱向剛度不均,而底層作為汽車庫的住宅,一側為進出車需要,取消全部外縱墻,另一側不需進出車輛,因而墻直接落地,造成橫向剛度不均。這些都對抗震極為不利。

    (11)防震縫設置。對于高層建筑存在下列三種情況時,宜設防震縫:①平面各項尺寸超過《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 3-91)》中表2.2.3的限值而無加強措施;②房屋有較大錯層;③各部分結構的剛度或荷載相差懸殊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但有的竟未采取任何抗震措施又未設防震縫。

    (12)墻體局部尺寸限值。在抗震設計規范中對此有專門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從宏觀上保證砌體房屋安全度的有效措施。但發現有承重窗間墻*小寬度<1.0m(六度設防);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小距離<1.0m;非承重墻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小距離<1.0m, 甚至只有幾十厘米等情況,片面追求開敞明亮卻忽視了房屋的抗震安全。

    (13)同一結構單元基礎形式不同。有關規范、規程中規定了“同業結構單元中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樁基”,“高層建筑在同一結構單元內,不宜采用局部箱形基礎”,但發現有高層建筑部分采用樁基,部分又采用天然地基(主要指裙房部分);同一結構單元內,部分有地下室,部分無地下室的情況。

    (14)基礎的埋置深度。有關規程明確規定,采用天然地基時基礎埋置深度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2,采用樁基時可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5,樁的長度不計在埋置深度內。但發現有的設計人員忽視了基礎的埋置深度必須滿足地基變形和穩定的要求,在選擇天然地基時或是樁基時都達不到上述規定的要求。

    (15)結構抗震等級掌握不準。有的提高了,而有的又降低了,主要是對場地土類型、結構類型、建筑高度、設防烈度等因素綜合評定不準造成。

    (16)閣樓問題。其內收外墻不是支撐在墻上,而是支撐在樓板上,又未采取任何其他抗震構造措施。

   2  問題的原因

    上述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認識方面的原因(如杭州雖屬六度地震區,但在新規范(GBJ 11-89)未頒布前是不抗震設防的,故存在著麻痹思想),有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出現的原因,有設計人員忽視了抗震概念設計方面的原因(未能從整體、全局上把握好),有法律建設方面的原因(在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方面缺乏國家政府法律依據,特別是處罰方面),有工程抗震設計會審方面的原因(缺乏系統過程抗震設計審查),還有設計人員的水平(有的設計人員從大學到工作單位都未系統學習過抗震設計規范)和其他原因等。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倘若不能得到改正,勢必對建筑物的安全帶來隱患。*近,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杭州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從1999年1 2月28日發布之日起施行;2月14日《中國建設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從1月30日起施行。希望能借這個東風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保證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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